總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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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本市印花稅稅收,請於辦理工程、勞務招標案時,協助得標廠商至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
說 明: 一、依據本府106年6月28日第125次市政會議紀錄主席裁示事項辦理。 二、因印花稅收入之歸屬係以購買印花稅票地點或開立繳款書縣市劃分,為確保稅收,本府前於109年2月3日府稅消 字第1093500094、108年3月14日、同年8月7日府稅消字第1083500366、1083501064號函(諒達),請貴機關於辦理 招標案時,輔導廠商就地申報,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。 三、次請依本府105年11月9日府稅消字第1053500828號函,於採購招標契約書內,載明「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,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,該局電話為(03)332-618 1分機2473至2477。」,為增進得標廠商開單之便利性,請貴機關於開標確定得標人時,即將印花稅大額憑證繳 款書開立申請書交付得標廠商,並協助廠商填妥後,傳真至本府地方稅務局開單即可,詳細申請流程請參閱宣傳 單。 四、隨函檢附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及宣傳單電子檔供參。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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