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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預告修正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」部分條文草案

露於1,3-丁二烯、1,2-環氧丙烷、甲醛、銦及其化合物、鈷及其化合物及萘等作業環境,為可能致癌物及導致呼吸系統疾病,爰參考日本等國家之現行法規,依其危害特性列入丙類第一種或第三種特定化學物質,以強化其管理機制;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,並強化其設置與維護之管理,爰擬具本次修正草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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