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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印花稅
繳款書繳納印花稅,請查照。 說 明: 一、因印花稅收入之歸屬係以購買印花稅票地點或開立繳款書縣市劃分,為確保稅收,本府前以110年5月25日府稅消 字第1103500589號函及111年3月16日府稅消字第1113500275號函(諒達),請貴機關於辦理招標案時,輔導廠商就 地申報,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。 二、請賡續依本府105年11月9日府稅消字第1053500828號函,於採購招標契約書內,載明「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,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,該局電話為(03)332-6 181分機2473至2477。」;又為增進得標廠商開單之便利性,請貴機關協助於開標確定得標人時,即將印花稅大 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交付得標廠商,並協助廠商填妥後,傳真至本府地方稅務局開單(傳真電話03-336-53 41),詳細申請流程請參閱宣傳單。 三、隨函檢附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及宣傳單電子檔供參。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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